濟寧齊魯網11月17日訊 咸鴨蛋,大家都吃過,毫不起眼也不貴,可濟寧市的王先生花600多塊錢買的11箱咸鴨蛋,卻最終是為他獲得了6000多塊錢的賠償款,那這10倍的賠償是怎樣得到的呢?
據山東廣播電視臺農科頻道《熱線村村通》欄目報道,2014年6月29日,濟寧的王先生從一家大型連鎖超市里購買了11箱泰安某廠家生產的咸鴨蛋。王先生告訴記者,當時自己是花了657塊錢買了11箱咸鴨蛋,買回家的咸鴨蛋經過他仔細辨認,發(fā)現產品的包裝上沒有營養(yǎng)成分的標簽。隨即王先生就與超市進行溝通,沒想到超市態(tài)度很惡劣,自己還給超市打過一個電話,電話里超市方面直接就否認了,聲稱自己的產品沒問題,都是合格的,王先生還可以去食藥監(jiān)局舉報,去法院控告。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像咸鴨蛋這種食品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注營養(yǎng)成分表,在與超市溝通無果的情況下,王先生向當地的食藥監(jiān)局進行舉報,食藥監(jiān)局立即進行了查處,并對超市進行了行政處罰三千元。
雖然食藥監(jiān)局對此事進行了查處,但超市方面并沒有對王先生有賠償的打算,于是王先生找到了律師事務所,想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律師告訴記者,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營養(yǎng)標簽標示的要求,所以說王先生購買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王先生將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新消法的規(guī)定退一賠十。而超市方提出了抗辯,表示王先生的11箱鴨蛋是分兩次購買的,是在買了5箱發(fā)現有問題之后,王先生又把柜臺里余下的6箱全部買了下來,然后找他們索要賠償,這是明顯的知假買假行為,不應該支持王先生的賠償要求。一審法院支持了王先生了訴訟請求,超市方提起了上訴。2014年10月,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判決書,依然支持王先生的訴訟請求,要求超市不但償還657.8元的購物款,還要賠償王先生10倍的賠償金65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