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報訊 福清市男子丁某、溫某、林某把病死豬肉加工成“臘肉”、香腸銷往浙江溫州、湖南長沙等地,近日被福清市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5萬元、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5萬元。
2013年8月,林某、丁某、溫某合伙在福清市龍?zhí)镦?zhèn)友誼村附近的一個廢棄養(yǎng)雞場建起了專門屠宰加工病死豬肉的作坊。隨后,他們撿拾、收購病死豬,購買工業(yè)鹽、亞硝酸鹽,雇傭工人屠宰加工病死豬肉,將加工好的臘肉、香腸銷往浙江溫州、湖南長沙等地。
據估算,每天都有四五頭病死豬被加工成臘肉、香腸,生意好時一天甚至有二十頭病死豬被加工成臘肉、香腸。這些以病死豬為原料,用工業(yè)鹽腌制的“毒”肉,不僅亞硝酸鹽含量超標,還含有豬瘟病毒、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病毒、偽狂犬病病毒和豬圓環(huán)病毒。
2013年12月19日,福清市公安局根據群眾舉報,將該作坊搗毀,現場查獲病死豬2380公斤、病死豬肉8350公斤、“毒”臘肉2640公斤。隨后,福清警方抓獲丁某和溫某,林某卻逃之夭夭。2015年8月26日,林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