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民閻某去年在當?shù)匾患疫M口食品商店中購買了百余支進口“帕克大叔”棒棒糖后發(fā)現(xiàn),這些棒棒糖竟然過了保質期。為了維權,閻某一紙訴狀將售賣該棒棒糖的甲公司告上了法庭。記者12日從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法院獲悉,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閻某的進口棒棒糖確實是在購買時已超過保質期,故對甲公司作出退一賠十的判決。
據(jù)了解,2015年7月,閻某在無錫某綜合體地下一層進口食品商店中購買了“帕克大叔”棒棒糖144個,支付價款1940元。閻某發(fā)現(xiàn),這批棒棒糖商品外包裝上的中文標簽標注原產國為韓國,生產日期見外包裝,部分包裝袋上端印制的日期為2014年9月1日,其余包裝袋上端印制的日期為2015年3月23日。
閻某撕開中文標簽后,原先被中文標簽覆蓋的塑料包裝袋上印制著韓文標簽,記載“保質期至上面所示日期”。其認為包裝袋上端印制的2014年9月1日、2015年3月23日系保質截止日期,并非生產日期。
閻某認為,該商店所屬甲公司銷售過期食品,故于2016年5月訴至梁溪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甲公司向其退還貨款1940元并按10倍賠償損失19400元。
庭審過程中,閻某當庭撕去涉案商品中文標簽后,被覆蓋處韓文標簽記載“????:???????”,閻某同時提交了上海上外翻譯總公司出具的翻譯件1份,載明“????:???????保質期至上面所示日期”,以證明涉案商品已過期。經(jīng)質證,甲公司對涉案商品實物、翻譯件的真實性均無異議。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閻某于2015年7月3日、7月13日購買了涉案商品,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禁止生產經(jīng)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這起案件中,涉案商品的中文標簽與韓文標簽內容存在明顯矛盾”。法院認定,涉案商品外包裝所印日期“2014.09.01”或“2015.03.23”系保質截止日期,涉案商品在閻某購買時已超過保質期,故作出甲公司退一賠十的判決。承辦法官肖俊杰指出,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本案中,涉案商品系進口食品,甲公司通過撕去中文標簽并對外文標簽進行翻譯的簡單方式即可進行審查。但其未盡注意義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肖俊杰稱,閻某主張甲公司返還貨款并按貨款十倍價款支付賠償?shù)脑V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甲公司在賠償后,可以依法向供貨商追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