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春節(jié)接踵而來,各種消費活動明顯增多。如果遇到商品有問題或服務不到位,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看看今天這3個案例,或許能增加你手中法律武器的火力。
5元過期食品 為啥賠償1000元
散裝食品比帶包裝的價格實惠一些,很多顧客因此選擇購買。如果散裝食品過了保質期,超市將承擔何種責任?日前,渝中區(qū)法院對顧客李先生維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超市賠償消費者李先生1000元。
去年9月9日,李先生在渝中區(qū)一家超市購買了散裝鴨蛋1袋,價格為5元。散裝食品標簽顯示品名為鴨蛋,到貨時間為2016年8月29日,保質期為7天。保質期的截至日期為2016年9月4日,李先生購買時間為2016年9月9日,表明這袋鴨蛋已過保質期5天。
李先生認為,超市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遂起訴到法院,請求判決超市賠償1000元。
法理
法院審理認為,《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食品經(jīng)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生產(chǎn)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jīng)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chǎn)者或者經(jīng)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李先生在超市購買了散裝鴨蛋1袋,雙方之間買賣合同關系成立。庭審中,李先生舉示了散裝食品實物、購物小票以及散裝食品標簽,顯示涉案食品在購買時已超過了保質期。銷售過期食品應視為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據(jù)此,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