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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關于進口哈薩克斯坦和烏拉圭大豆植物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2017年第9號)

   2017-02-21 質檢總局5370
核心提示:【發(fā)布單位】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發(fā)布文號】 2017年第9號【發(fā)布日期】 2017-01-18【生效日期】【效力】【備注】   根
 【發(fā)布單位】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fā)布文號】 2017年第9號
【發(fā)布日期】 2017-01-18
【生效日期】 
【效    力】 
【備    注】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風險分析和實地考察基礎上,經(jīng)與哈薩克斯坦、烏拉圭檢驗檢疫部門協(xié)商,我局對外分別簽署了《哈薩克斯坦大豆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和《烏拉圭大豆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即日起,允許符合“進口哈薩克斯坦大豆植物檢驗檢疫要求”(見附件1)和“進口烏拉圭大豆植物檢驗檢疫要求”(見附件2)的大豆輸往中國。
 
 
 
  質檢總局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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