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下午,溫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召開“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紀念大會,公布了“2017年度消費維權十大案例”,包括夸大推銷保健品、篡改二手車里程、房屋裝修違約、海鮮多度捆綁銷售等市民在生活中可能碰到的違法情況。
餐廳虛報埋單價 卻把筆誤作理由
案例簡介
洞頭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的執(zhí)法人員根據消費者的投訴,依法對溫州市洞頭某餐飲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執(zhí)法人員通過抽查發(fā)現該公司當日經營單中有8份餐飲銷售憑證結算價格高于實際結算金額,從其經營場所的吧臺內找到80份今年6月份經營的部分點菜單(餐飲銷售憑證),經核對有30份票據結算金額高于實際消費金額,誤差金額從2元至250元不等,合計金額2072元。調查證實,當事人溫州市洞頭某餐飲有限公司在日常經營中,通過點菜單(餐飲銷售憑證)與消費結束的顧客進行結算,采用結算金額高于實際消費金額的方式,向消費者收取額外費用。
處理結果
洞頭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認定當事人行為構成騙取消費者的價款而不提供商品的違法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做出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2072元,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行政處罰。
律師點評
在餐飲消費中一般消費者在結算付款時對于總價極少進行核對。偶爾有消費者發(fā)現經營者所計算了款項,經營者也可以隨便找個計算錯誤等理由搪塞,一般消費者亦極少深究,導致了少數經營者有恃無恐。洞頭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對當事人做出沒收的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處罰決定,算是給不誠信的商家一個警示,在法治社會,必須誠信經營,以法為度,以信為本。
花費百萬購保健品 人走場散無處退
案例簡介
洞頭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陸續(xù)接到群眾反映,轄區(qū)內有一保健食品宣傳講座,通過免費贈送一些小禮品匯集部分老年消費者,最終銷售蜂膠產品。不到十天時間,100多位老年人花費百萬元購買了這種蜂膠產品。等消費者才發(fā)現有詐,希望退貨時,因經營者早已撤離。
處理結果
經營者已離開銷售地區(qū),向經營者要求退貨難以實現。洞頭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只得與生產廠家溝通、協商,要求生產企業(yè)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妥善處置投訴群體事件,在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最終生產廠家答應給予退貨,退貨歷經3天,103位消費者領回了退貨額81.46萬元。
律師點評
隨著老年人生活條件的穩(wěn)步提高,廣大老年人的消費需求日益旺盛,老年人也成了保健食品經營者眼中的香饃饃,為了讓老年人掏腰包購物,專門針對老年人的保健食品銷售手段更新升級,層出不窮,而免費講座就是其中最為典型的銷售手段。通過舉辦健康講座、免費活動,加入虛假、夸張的廣告,刺激、引誘老年人當場購買夸大功效的高價保健食品,然后就換了地方或是干脆“消失”,這樣的情況讓老年人消費者事后維權難度非常大,讓監(jiān)管部門也很難查處。所幸的是,案例中,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積極應對,通過與廠家直接溝通的方式妥善處置了本次老年人消費維權。
食品標簽存虛假 十倍賠償有法依
案情簡介
潘女士在淘寶網上向合肥某食品有限公司開設的“精品美食”店鋪購買了“香辣小龍蝦” 15件和“溫州特產香辣皮皮蝦” 10件,合計支付價款938元。收到商品后,潘女士邀約朋友一起品嘗,食用以后多人有腹瀉癥狀。此外,潘女士還發(fā)現香辣皮皮蝦包裝上注明的生產許可證為溫州A食品有限公司所有,與標注的生產商溫州B食品有限公司不一致。而后,潘女士申請了退款,得到確認后尚有8元貨款未退還。
處理結果
協商未果后,潘女士訴至平陽縣人民法院,要求合肥某食品有限公司退還剩余購貨款8元,支付所購產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9380元。平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并支持了潘女士的上述訴訟請求。
案件點評
網絡購物平臺并非法外之地,權益受損時,消費者同樣可以通過平臺投訴、訴訟等途徑維權。本案中,經營者合肥某有限公司所銷售的產品外包裝上貼的標簽存在虛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故該產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被告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潘女士作為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被告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因此,潘女士的賠償請求于法有據。
青蟹銷售過度綁 缺斤短兩遭重罰
案例簡介
鹿城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消費者舉報投訴,對市區(qū)錦繡農貿市場進行突擊檢查,對4個價位2500斤捆挷青蟹分別進行了稱重對比,發(fā)現在拆除編織繩前后,斤兩都存在比較大的差異。其中一類售價為65元/斤的青蟹稱重結果為916斤,但去掉編織繩后稱重只有612斤,編織繩重達304斤;另一類批次售價為40元/斤青蟹稱重結果為206斤,但去掉編織繩后稱重只有138斤,編織繩重達68斤。編織繩重量占比均越過30%。
處理結果
該局認定商家過度捆綁青蟹構成對商品進行摻雜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guī)定,做出責令整改、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律師點評
目前水產、水果行業(yè)將包裝計入銷售重量已成為行業(yè)潛規(guī)則,且包裝越包越重。該案中經營者將青蟹過度捆綁,甚至將捆扎帶在泥漿水中浸泡以增加重量的行為,既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又給消費者造成缺斤短兩,明顯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的查處切實維護了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