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水生生物增殖捐贈受贈人捐贈資金、物品、水生生物苗種等捐贈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生生物增殖捐贈受贈人包括:
(一)區(qū)、縣水產(chǎn)技術推廣部門;
?。ǘ┦屑壦a(chǎn)科研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條 水生生物增殖捐贈應當遵循自愿原則,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第五條 水生生物增殖捐贈款物的使用范圍:
?。ㄒ唬┯糜谠诒臼薪K?、河道、水庫、湖泊水生生物資源增殖放流;
?。ǘ┚栀浫酥付ǖ呐c水生生物增殖直接相關的用途;
?。ㄈ┢渌苯佑糜谒镌鲋撤矫娴拈_支。
第六條 市漁業(yè)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市水生生物增殖捐贈工作。
區(qū)縣漁業(yè)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水生生物增殖捐贈工作。
第七條 受贈人應當向社會公布其名稱、地址、銀行賬號等,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
第八條 捐贈人對捐贈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有權查詢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如實答復。
第九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受贈人捐贈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chǎn)。
第十條 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的款物、增殖的品種、增殖的數(shù)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xié)議。
第十一條 捐贈人應當履行捐贈協(xié)議,按照捐贈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款物交付給受贈人。
第十二條 受贈人應當設立受贈資金專項賬戶。接受捐贈后,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jù)。
受贈人組織重大捐贈活動可邀請捐贈人代表參加。
第十三條 受贈人應當按照與捐贈人協(xié)議約定的內容使用捐贈款物,不得擅自改變捐贈款物的用途。
第十四條 捐贈款物的使用應尊重捐贈人的意愿,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目的,不得將捐贈款物挪作他用。確需改變原性質、用途的,應事先征得捐贈人同意,報市漁業(yè)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c捐贈人簽訂的捐贈協(xié)議;
?。ǘ┚栀浫送庾兏栀浻猛镜囊庖姇?;
?。ㄈ┳兏栀浻猛镜睦碛杉白兏笫褂煤凸芾磙k法。
第十五條 受贈人應將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于增殖放流活動結束后15日內報送市漁業(yè)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對于在水生生物捐贈中有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由市漁業(yè)管理部門予以表彰。對捐贈人進行公開表彰,應當事先征求捐贈人的意見。
第十七條 受贈人未征得捐贈人的同意,擅自改變捐贈款物的性質、用途的,由市漁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
第十八條 從事水生生物增殖捐贈工作的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者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侵占、挪用或貪污捐贈款物的,由市漁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其退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追回、追繳的捐贈款物,應當用于原捐贈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條 水生生物增殖、放生的品種應是適宜本地生長的品種。
第二十一條 捐贈的水生生物苗種在增殖放流前要按國家及本市有關規(guī)定進行檢驗、檢疫。
第二十二條 在宗教或其它放生水生生物活動中,漁業(yè)主管部門維持現(xiàn)場放流秩序,防止違規(guī)捕撈,并可給予一定的技術指導。
第二十三條 禁止向海洋、河道、水庫、湖泊等公共水域投放有害的水生生物品種。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漁業(yè)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