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中規(guī)定,我國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日前,信網(0532-80889431)獲悉,因還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青島市城陽區(qū)棘洪灘街道鴻潤幼兒園食堂即展開食品經營活動,依據(jù)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城陽區(qū)食藥監(jiān)對該幼兒園食堂負責人江某作出了罰款5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信網了解到,中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而該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則規(guī)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信網注意到,棘洪灘街道鴻潤幼兒園的經營地址位于棘洪灘街道韓海路,該園的對外信息非常少。為了核實該園的資質情況,信網聯(lián)系到了棘洪灘街道幼兒園所在的棘洪灘街道教委辦,工作人員告訴信網,棘洪灘街道鴻潤幼兒園為民營幼兒園,目前還未取得相關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