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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農業(yè)部令第11號)

   2010-05-29 中國食品網中食網78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本規(guī)范是獸藥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基本準則,適用于獸藥制劑生產的全過程、原料藥生產中影響成品質量的關鍵工序。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三條獸藥生產企業(yè)應建立生產和質量管理機構,各類機構和人員職責應明確,并配備一定數量的與獸藥生產相適應的具有專業(yè)知識和生產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第四條獸藥生產企業(yè)主管獸藥生產管理的負責人和質量管理的負責人,應具有制藥或相關專業(yè)大專以上學歷,有獸藥生產和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第五條獸藥生產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和質量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具有獸醫(yī)、制藥及相關專業(yè)大專以上學歷,有獸藥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有能力對獸藥生產和質量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作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理。

  獸藥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和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均應由專職人員擔任,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條直接從事獸藥生產操作和質量檢驗的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從事生產輔助性工作的人員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條獸藥生產企業(yè)應制訂人員培訓計劃,按本規(guī)范要求對從事獸藥生產的各類人員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對從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強污染性、高致敏性及與人畜共患病有關或有特殊要求的獸藥生產操作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經相應專業(yè)的技術培訓。

  第八條質量檢驗人員應經省級獸藥監(jiān)察所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質量檢驗負責人的任命和變更應報省級獸藥監(jiān)察所備案。

  第三章 廠房與設施

  第九條獸藥生產企業(yè)必須有整潔的生產環(huán)境,其空氣、場地、水質應符合生產要求。廠區(qū)周圍不應有影響獸藥產品質量的污染源;廠區(qū)的地面、路面及運輸等不應對獸藥生產造成污染;生產、倉儲、行政、生活和輔助區(qū)的總體布局應合理,不得互相妨礙。

  第十條廠房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氣潔凈度級別進行合理布局,同一廠房內以及相鄰廠房之間的生產操作不得相互妨礙。廠房設計、建設及布局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生產區(qū)域的布局要順應工藝流程,減少生產流程的迂回、往返;

  2.潔凈度級別高的房間宜設在靠近人員最少到達、干擾少的位置。潔凈度級別相同的房間要相對集中。潔凈室(區(qū))內不同房間之間相互聯系應符合品種和工藝的需要,必要時要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3.潔凈室(區(qū))與非潔凈室(區(qū))之間應設緩沖室、氣閘室或空氣吹淋等防止污染的設施;

  4.潔凈廠房中人員及物料的出入門應分別設置,物料傳遞路線應盡量縮短;

  5.物料和成品的出入口應分開;

  6.人員和物料進入潔凈廠房要有各自的凈化用室和設施,凈化用室的設置和要求應與生產區(qū)的潔凈度級別相適應;

  7.操作區(qū)內僅允許放置與操作有關的物料,設置必要的工藝設備,用于生產、貯存的區(qū)域不得用作非區(qū)域內工作人員的通道;

  8.電梯不宜設在潔凈區(qū)內,確需設置時,電梯前應設緩沖室。

  第十一條廠房及倉儲區(qū)應有防止昆蟲、鼠類及其它動物進入的設施。

  第十二條廠房應便于進行清潔工作。非潔凈室(區(qū))廠房的地面、墻壁、天棚等內表面應平整、清潔、無污跡,易清潔。潔凈室(區(qū))內表面應平整光滑、耐沖擊、無裂縫、接口嚴密、無顆粒物脫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墻壁與地面的交界處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地面應平整光滑、無縫隙、耐磨、耐腐蝕、耐沖擊,易除塵清潔。

  第十三條根據需要,廠房內應劃分生產區(qū)和倉儲區(qū),具有與生產規(guī)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便于生產操作和安置設備,存放物料、中間產品、待驗品和成品,并應最大限度地減少差錯和交叉污染。

  第十四條根據獸藥生產工藝要求,潔凈室(區(qū))內設置的稱量室和備料室,其空氣潔凈度級別應與生產條件的要求一致,并有捕塵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設施。

  第十五條物料進入潔凈室(區(qū))前必須進行清潔處理,物料入口處須設置清除物料外包裝的房間。無菌生產所需的物料,應經無菌處理后再從傳遞窗或緩沖室中傳遞。

  第十六條潔凈室(區(qū))內各種管道、燈具、風口以及其它公用設施,在設計和安裝時應考慮使用中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

  第十七條潔凈室(區(qū))內應根據生產要求提供足夠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最低照度不得低于150勒克斯,對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產部位可設置局部照明。廠房應有應急照明設施。廠房內其它區(qū)域的最低照度不得低于100勒克斯。

  第十八條進入潔凈室(區(qū))的空氣必須凈化,并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劃分空氣潔凈級別。潔凈室(區(qū))內空氣的微生物數和塵粒數應定期監(jiān)測,監(jiān)測結果應記錄存檔。

  第十九條潔凈室(區(qū))的窗戶、天棚及進入室內的管道、風口、燈具與墻壁或天棚的連接部位均應密封??諝鉂崈舳燃墑e不同的相鄰潔凈室(區(qū))之間的靜壓差應大于5帕。潔凈室(區(qū))與非潔凈室(區(qū))之間的靜壓差應大于10帕。潔凈室(區(qū))與室外大氣(含與室外直接相通的區(qū)域)的靜壓差應大于12帕,并應有指示壓差的裝置或設置監(jiān)控報警系統。對生物制品的潔凈室車間,上述規(guī)定的靜壓差數值絕對值應按工藝要求確定。

  第二十條潔凈室(區(qū))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應與獸藥生產工藝要求相適應。無特殊要求時,溫度應控制在18—26℃,相對濕度控制在30—65%。

  第二十一條潔凈室(區(qū))內安裝的水池、地漏不得對獸藥產生污染。

  第二十二條不同空氣潔凈度級別的潔凈室(區(qū))之間的人員及物料出入,應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生產青霉素類、β—內酰胺結構類等高致敏性獸藥應使用相對獨立的廠房、設施及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分裝室應保持相對負壓,排至室外的廢氣應經凈化處理并符合要求,排風口應遠離其它空氣凈化系統的進風口。如需利用停產的該類車間分裝其它產品時,則必須進行清潔處理,不得有殘留并經測試合格后才能生產其它產品。

  第二十四條生物制品應按微生物類別、性質的不同分開生產。強毒菌種與弱毒菌種、生產用菌毒種與非生產用菌毒種、生產用細胞與非生產用細胞、活疫苗與滅活疫苗、滅活前與滅活后、脫毒前與脫毒后其生產操作區(qū)域和貯存設備應嚴格分開。

  第二十五條中藥制劑的生產操作區(qū)應與中藥材的前處理、提取、濃縮以及動物臟器、組織的洗滌或處理等生產操作區(qū)分開。中藥材前處理操作工序應有良好的通風、排煙、除塵設施。

  第二十六條工藝用水的水處理及其配套設施的設計、安裝和維護應能確保達到設定的質量標準和需要,并制訂工藝用水的制造規(guī)程、貯存方法、質量標準、檢驗操作規(guī)程及設施的清洗規(guī)程等。

  第二十七條與獸藥直接接觸的干燥用空氣、壓縮空氣和惰性氣體應經凈化處理,其潔凈程度應與潔凈室(區(qū))內的潔凈級別相同。

  第二十八條倉儲區(qū)建筑應符合防潮、防火的要求,倉儲面積應適用于物料及產品的分類、有序存放。待檢、合格、不合格物料及產品應分庫保存或嚴格分開碼垛貯存,并有易于識別的明顯標記。

  對溫度、濕度有特殊要求的物料或產品應置于能保證其穩(wěn)定性的倉儲條件下儲存。

  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廢品應分別在特殊的或隔離的倉庫內保存。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應按規(guī)定保存。

  倉儲區(qū)應有符合規(guī)定的消防間距和交通通道。

  第二十九條倉儲區(qū)應保持清潔和干燥,照明、通風等設施及溫度、濕度的控制應符合儲存要求并定期監(jiān)測。

  倉儲區(qū)可設原料取樣或稱量室,其環(huán)境的空氣潔凈度級別應與生產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樣室取樣,取樣時應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條質量管理部門應根據需要設置檢驗、中藥標本、留樣觀察以及其它各類實驗室,能根據需要對實驗室潔凈度、溫濕度進行控制并與獸藥生產區(qū)分開。生物檢定、微生物限度檢定和生物制品檢驗用強、弱毒操作間要分室進行。

  第三十一條對環(huán)境有特殊要求的儀器設備,應放置在專門的儀器室內,并有防止外界因素影響的設施。

  第三十二條實驗動物房應與其他區(qū)域嚴格分開,其設計建造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生產獸用生物制品必須設置生產和檢驗用動物房。生產其他需進行動物實驗的獸藥產品,獸藥生產企業(yè)可采取設置實驗動物房或委托其他單位進行有關動物實驗的方式,被委托實驗單位的實驗動物房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和資質,并應符合規(guī)定要求。

  第四章 設  備

  第三十三條獸藥生產企業(yè)必須具備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和檢驗設備,其性能和主要技術參數應能保證生產和產品質量控制的需要。

  第三十四條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應符合生產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滅菌,便于生產操作和維修、保養(yǎng),并能防止差錯和減少污染。

  生產設備的安裝需跨越兩個潔凈度級別不同的區(qū)域時,應采取密封的隔斷裝置。

  第三十五條與獸藥直接接觸的設備表面應光潔、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與獸藥發(fā)生化學變化或吸附獸藥。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不得對獸藥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六條與設備連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應標明管內物料名稱、流向。

  第三十七條純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備、儲存和分配系統應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儲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應無毒、耐腐蝕。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避免死角、盲管。儲罐和管道應規(guī)定清洗、滅菌周期。注射用水儲罐的通氣口應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濾器。注射用水的儲存可采用80℃以上保溫、65℃以上保溫循環(huán)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八條用于生產和檢驗的儀器、儀表、量器、衡器等的適用范圍和精密度應符合生產和檢驗的要求,有明顯的合格標志,并定期經法定計量部門校驗。

  第三十九條生產設備應有明顯的狀態(tài)標志,并定期維修、保養(yǎng)和驗證。設備安裝、維修、保養(yǎng)的操作不得影響產品的質量。不合格的設備應搬出生產區(qū),未搬出前應有明顯標志。

  第四十條生產、檢驗設備及器具均應制訂使用、維修、清潔、保養(yǎng)規(guī)程,定期檢查、清潔、保養(yǎng)與維修,并由專人進行管理和記錄。

  第四十一條主要生產和檢驗設備、儀器、衡器均應建立設備檔案,內容包括:生產廠家、型號、規(guī)格、技術參數、說明書、設備圖紙、備件清單、安裝位置及施工圖,以及檢修和維修保養(yǎng)內容及記錄、驗證記錄、事故記錄等。

  第五章 物  料

  第四十二條獸藥生產所用物料的購入、貯存、發(fā)放、使用等應制定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獸藥生產所需的物料,應符合獸藥標準、藥品標準、包裝材料標準、獸用生物制品規(guī)程或其他有關標準,不得對獸藥的質量產生不良影響。進口獸藥應有口岸獸藥監(jiān)察所的檢驗報告。

  第四十四條獸藥生產所用的中藥材應符合質量標準,其產地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中藥材外包裝上應標明品名、產地、來源、加工日期,并附質量合格證。

  第四十五條獸藥生產所用物料應從合法或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單位購進,并按規(guī)定入庫。

  第四十六條待驗、合格、不合格物料應嚴格管理,有易于識別的明顯標志和防止混淆的措施,并建立物料流轉帳卡。不合格的物料應專區(qū)存放,并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對溫度、濕度或其他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應按規(guī)定條件貯存。固體、液體原料應分開貯存;揮發(fā)性物料應注意避免污染其他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凈藥材應使用潔凈容器或包裝,并與未加工、炮制的藥材嚴格分開;貴細藥材、毒性藥材等應在專柜內貯存。

  第四十八條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包括藥材)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險品的驗收、貯存、保管、使用、銷毀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的規(guī)定。菌毒種的驗收、貯存、保管、使用、銷毀應執(zhí)行國家有關獸醫(yī)微生物菌種保管的規(guī)定。

  第四十九條物料應按規(guī)定的使用期限貯存,未規(guī)定使用期限的,其貯存一般不超過三年,期滿后應復驗。貯存期內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復驗。

  第五十條獸藥的標簽、使用說明書應與畜牧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內容、式樣、文字相一致。標簽內容包括:獸用標記、獸藥名稱(通用名、商品名)、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規(guī)格、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批準文號、生產批號、有效期、停藥期、生產廠名及地址等。

  產品說明書內容應包括獸用標記、獸藥名稱、主要成分、性狀、藥理作用、作用用途、用法用量、不良反應、注意事項、停藥期、有效期、貯存、生產批號、生產廠名等。

  必要時標簽與產品說明書內容可同時印制在產品標簽、包裝盒、袋上。

  標簽、使用說明書應經企業(yè)質量管理部門校對無誤后印刷、發(fā)放、使用。

  第五十一條獸藥的標簽、使用說明書應由專人保管、領用,并符合以下要求:

  1.標簽、使用說明書均應按品種、規(guī)格有專柜或專庫存放,由專人驗收、保管、發(fā)放、領用,并憑批包裝指令發(fā)放,按實際需要量領?。?/p>

  2.標簽要計數發(fā)放,領用人核對、簽名,使用數、殘損數及剩余數之和應與領用數相符,印有批號的殘損或剩余標簽及包裝材料應由專人負責計數銷毀;

  3.標簽發(fā)放、使用、銷毀應有記錄。

  第六章 衛(wèi)  生

  第五十二條獸藥生產企業(yè)應有防止污染的衛(wèi)生措施,制訂環(huán)境、工藝、廠房、人員等各項衛(wèi)生管理制度,并由專人負責。

  第五十三條獸藥生產車間、工序、崗位均應按生產和空氣潔凈度級別的要求制訂廠房、設備、管道、容器等清潔操作規(guī)程,內容應包括: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的清潔劑或消毒劑,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等。

  第五十四條生產區(qū)內不得吸煙及存放非生產物品和個人雜物,生產中的廢棄物應及時處理。

  第五十五條更衣室、浴室及廁所的設置及衛(wèi)生環(huán)境不得對潔凈室(區(qū))產生不良影響。

  第五十六條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與生產操作和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相適應,不同級別潔凈室(區(qū))的工作服應有明顯標識,并不得混用。

  潔凈工作服的質地應光滑、不產生靜電、不脫落纖維和顆粒性物質。無菌工作服必須包蓋全部頭發(fā)、胡須及腳部,并能最大限度地阻留人體脫落物。

  不同空氣潔凈度級別使用的工作服應分別清洗、整理,必要時消毒或滅菌。工作服洗滌、滅菌時不應帶入附加的顆粒物質。工作服應制定清洗制度,確定清洗周期。進行病原微生物培養(yǎng)或操作區(qū)域內使用的工作服應消毒后清洗。

  第五十七條潔凈室(區(qū))內人員數量應嚴格控制,僅限于該區(qū)域生產操作人員和經批準的人員進入。

  第五十八條進入潔凈室(區(qū))的人員不得化妝和佩帶飾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觸獸藥。

  第五十九條潔凈室(區(qū))內應使用無脫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衛(wèi)生工具,衛(wèi)生工具應存放于對產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點,并應限定使用區(qū)域。潔凈室(區(qū))應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劑不得對設備、物料和成品產生污染。消毒劑品種應定期更換,防止產生耐藥菌株。

  第六十條生產人員應建立健康檔案。直接接觸獸藥的生產人員每年至少體檢一次。傳染病、皮膚病患者和體表有傷口者不得從事直接接觸獸藥的生產。

  第七章 驗  證

  第六十一條獸藥生產驗證應包括廠房、設施及設備安裝確認、運行確認、性能確認、模擬生產驗證和產品驗證及儀器儀表的校驗。

  第六十二條產品的生產工藝及關鍵設施、設備應按驗證方案進行驗證。當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藝、質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輔料、主要生產設備或主要生產介質等發(fā)生改變時,以及生產一定周期后,應進行再驗證。

  第六十三條應根據驗證對象提出驗證項目,并制訂工作程序和驗證方案。驗證工作程序包括:提出驗證要求、建立驗證組織、完成驗證方案的審批和組織實施。

  第六十四條驗證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驗證目的、要求、質量標準、實施所需要的條件、測試方法、時間進度表等。驗證工作完成后應寫出驗證報告,由驗證工作負責人審核、批準。

  第六十五條驗證過程中的數據和分析內容應以文件形式歸檔保存。驗證文件應包括驗證方案、驗證報告、評價和建議、批準人等。

  第八章 文  件

  第六十六條獸藥生產企業(yè)應有完整的生產管理、質量管理文件和各類管理制度、記錄。

  第六十七條各類制度及記錄內容應包括:

  1.企業(yè)管理、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生產輔助部門的各項管理制度;

  2.廠房、設施和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yǎng)、檢修等制度和記錄;

  3.物料驗收、發(fā)放管理制度和記錄;

  4.生產操作、質量檢驗、產品銷售、用戶投訴等制度和記錄;

  5.環(huán)境、廠房、設備、人員、工藝等衛(wèi)生管理制度和記錄;

  6.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庫和報廢、緊急情況處理、三廢處理等制度和記錄;

  7.本規(guī)范和專業(yè)技術培訓等制度和記錄。

  第六十八條產品生產管理文件主要包括生產工藝規(guī)程、崗位操作法或標準操作規(guī)程、批生產記錄等。

  1.生產工藝規(guī)程內容包括:品名,劑型,處方,生產工藝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間產品、成品的質量標準和技術參數及貯存注意事項,物料平衡的計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裝材料的要求等。

  2.崗位操作法內容包括:生產操作方法和要點,重點操作的復核、復查,中間體、半成品質量標準及控制,安全和勞動保護,設備維修、清洗,異常情況處理和報告,工藝衛(wèi)生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等。

  3.標準操作規(guī)程內容包括:題目、編號、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審核人及審核日期、批準人及批準日期、頒發(fā)部門、生效日期、分發(fā)部門、標題及正文。

  4.批生產記錄內容包括:產品名稱、劑型、規(guī)格、本批的配方及投料、所用容器和標簽及包裝材料的說明、生產批號、生產日期、操作者、復核者簽名,有關操作與設備、相關生產階段的產品數量、物料平衡的計算、生產過程的控制記錄、檢驗結果及特殊情況處理記錄,并附產品標簽、使用說明書。

  第六十九條產品質量管理文件主要包括:

  1.產品的申請和審批文件;

  2.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質量標準、企業(yè)內控標準及其檢驗操作規(guī)程;

  3.產品質量穩(wěn)定性考察;

  4.批檢驗記錄,并附檢驗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單。

  第七十條獸藥生產企業(yè)應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查、批準、撤銷、印刷和保管的管理制度。分發(fā)、使用的文件應為批準的現行文本,已撤銷和過時的文件除留檔備查外,不得在工作現場出現。

  第七十一條生產管理文件和質量管理文件應符合以下要求:

  1.文件標題應能清楚地說明文件的性質;

  2.各類文件應有便于識別其文本、類別的系統編號和日期;

  3.文件數據的填寫應真實、清晰,不得任意涂改,若確需修改,需簽名和標明日期,并應使原數據仍可辨認;

  4.文件不得使用手抄件;

  5.文件制定、審查和批準的責任應明確,并有責任人簽名。

  第九章 生產管理

  第七十二條獸藥生產企業(yè)應制訂生產工藝規(guī)程、崗位操作法或標準操作規(guī)程,并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時應按原文件制訂程序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七十三條生產操作前,操作人員應檢查生產環(huán)境、設施、設備、容器的清潔衛(wèi)生狀況和主要設備的運行狀況,并認真核對物料、半成品數量及檢驗報告單。

  第七十四條每批產品應按產量和數量的物料平衡進行檢查。如有顯著差異,必須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釋、確認無潛在質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產品處理。

  第七十五條批生產記錄應及時填寫,做到字跡清晰、內容真實、數據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復核人簽名。記錄應保持整潔,不得撕毀和任意涂改;更改時應在更改處簽名,并使原數據仍可辨認。

  批生產記錄應按批號歸檔,保存至獸藥有效期后一年。未規(guī)定有效期的獸藥,批生產記錄應保存三年。

  第七十六條在規(guī)定期限內具有同一性質和質量,并在同一連續(xù)生產周期中生產出來的一定數量的獸藥為一批。每批產品均應編制生產批號。

  第七十七條獸藥生產操作應采取以下措施:

  1.生產前應確認生產環(huán)境中無上次生產遺留物;

  2.應防止塵埃的產生和擴散;

  3.不同產品品種、規(guī)格的生產操作不得在同一生產操作間同時進行;有數條包裝線同時進行包裝時,應采取隔離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設施;

  4.生產過程應按工藝、質量控制要點進行中間檢查,并填寫生產記錄;

  5.生產過程中應防止物料及產品所產生的氣體、蒸汽、噴霧物或生物體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6.每一生產操作間或生產用設備、容器應有所生產的產品或物料名稱、批號、數量等狀態(tài)標志;

  7.不同藥性的藥材不得在一起洗滌,洗滌后的藥材及切制的炮制品不宜露天干燥;

  8.藥材及中間產品的滅菌方法以不改變藥材的藥效、質量為原則。

  第七十八條應根據產品工藝規(guī)程選用工藝用水,工藝用水應符合質量標準,并定期檢驗,檢驗有記錄。應根據驗證結果規(guī)定檢驗周期。

  第七十九條產品應有批包裝記錄,內容包括:

  1.待包裝產品的名稱、批號、含量規(guī)格和包裝規(guī)格;

  2.印有批號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書及產品合格證;

  3.待包裝產品和包裝材料的領取數量及發(fā)放人、領用人、核對人簽名;

  4.已包裝產品的數量;

  5.前次包裝操作的清場記錄(副本)及本次包裝清場記錄(正本);

  6.本次包裝操作完成后的檢驗核對結果、核對人簽名;

  7.生產操作負責人簽名。

  第八十條每批產品的每一生產階段完成后必須由生產操作人員清場,填寫清場記錄。清場記錄內容應包括:工序、品名、生產批號、清場日期、檢查項目及結果、清場負責人及復查人簽名。清場記錄應納入批生產記錄。

  第十章 質量管理

  第八十一條獸藥生產企業(yè)質量管理部門負責獸藥生產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和檢驗,受企業(yè)負責人直接領導。質量管理部門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并有與獸藥生產規(guī)模、品種、檢驗要求相適應的場所、儀器、設備。

  第八十二條質量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制訂企業(yè)質量責任制和質量管理及檢驗人員的職責;

  2.負責組織自檢工作;

  3.負責驗證方案的審核;

  4.制修訂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的內控標準和檢驗操作規(guī)程,制定取樣和留樣觀察制度;

  5.制訂檢驗用設施、設備、儀器的使用及管理辦法;實驗動物管理辦法及消毒劑使用管理辦法等;

  6.決定物料和中間產品的使用;

  7.審核成品發(fā)放前批生產記錄,決定成品發(fā)放;

  8.審核不合格品處理程序;

  9.對物料、標簽、中間產品和成品進行取樣、檢驗、留樣,并出具檢驗報告;

  10.定期監(jiān)測潔凈室(區(qū))的塵粒數和微生物數和對工藝用水的質量監(jiān)測;

  11.評價原料、中間產品及成品的質量穩(wěn)定性,為確定物料貯存期、獸藥有效期提供數據;

  12.負責產品質量指標的統計考核及總結報送工作;

  13.負責建立產品質量檔案工作。產品質量檔案內容應包括:產品簡介;質量標準沿革;主要原輔料、半成品、成品質量標準;歷年質量情況及留樣觀察情況;與國內外同類產品對照情況;重大質量事故的分析、處理情況;用戶訪問意見、檢驗方法變更情況、提高產品質量的試驗總結等;

  14.負責組織質量管理、檢驗人員的專業(yè)技術及本規(guī)范的培訓、考核及總結工作;

  15.會同企業(yè)有關部門對主要物料供應商質量體系進行評估。

  第十一章 產品銷售與收回

  第八十三條每批成品均應有銷售記錄。根據銷售記錄能追查每批獸藥的售出情況,必要時應能及時全部追回。銷售記錄內容應包括:品名、劑型、批號、規(guī)格、數量、收貨單位和地址、發(fā)貨日期等。

  第八十四條銷售記錄應保存至獸藥有效期后一年。未規(guī)定有效期的獸藥,其銷售記錄應保存三年。

  第八十五條獸藥生產企業(yè)應建立獸藥退貨和收回的書面程序,并有記錄。獸藥退貨和收回記錄內容應包括:品名、批號、規(guī)格、數量、退貨和收回單位及地址、退貨和收回原因及日期、處理意見。

  因質量原因退貨和收回的獸藥制劑,應在企業(yè)質量管理部門監(jiān)督下銷毀,涉及其它批號時,應同時處理。

  第十二章 投訴與不良反應報告

  第八十六條企業(yè)應建立獸藥不良反應監(jiān)察報告制度,指定專門部門或人員負責管理。

  第八十七條對用戶的產品質量投訴和產品不良反應應詳細記錄和調查處理,并連同原投訴材料存檔備查。對獸藥不良反應應及時向當地農牧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第八十八條獸藥生產出現重大質量問題和嚴重的安全問題時,應立即停止生產,并及時向當地農牧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第十三章 自  檢

  第八十九條獸藥生產企業(yè)應制定自檢工作程序和自檢周期,設立自檢工作組,并定期組織自檢。自檢工作組應由質量、生產、銷售等管理部門中熟悉專業(yè)及本規(guī)范的人員組成。自檢工作每年至少一次。

  第九十條自檢工作應按自檢工作程序對人員、廠房、設備、文件、生產、質量控制、獸藥銷售、用戶投訴和產品收回的處理等項目和記錄定期進行檢查,以證實與本規(guī)范的一致性。

  第九十一條自檢應有記錄。自檢完成后應形成自檢報告,內容包括自檢的結果、評價的結論以及改進措施和建議,自檢報告和記錄應歸檔。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九十二條本規(guī)范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獸藥制劑:片劑、注射劑、粉劑、預混劑、口服溶液劑、混懸劑、膠囊劑、散劑、顆粒劑、軟膏劑、酊劑、灌注劑、流浸膏與浸膏劑、獸用生物制品等。

  物料: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等。

  批號:用于識別“批”的一組數字或字母加數字。用以追溯或審查該批獸藥的生產歷史。

  待驗:物料在允許投料、使用或出廠前所處的擱置、等待檢驗結果的狀態(tài)。

  批生產記錄:一個批次的待包裝品或成品的所有生產記錄。批生產記錄能提供該批產品的生產歷史,以及與質量有關的情況。

  物料平衡:產品或物料的理論產量或理論用量與實際產量或用量之間的比較,并適當考慮可允許的正常偏差。

  標準操作規(guī)程:經批準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辦法。

  生產工藝規(guī)程:規(guī)定為生產一定數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裝材料的數量,以及工藝、加工說明、注意事項,包括生產過程中控制的一個或一套文件。

  工藝用水:獸藥生產工藝中使用的水,包括:飲用水、純化水、注射用水。

  純化水:為蒸餾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或其他適宜的方法制得供藥用的水,不含任何附加劑。

  注射用水:符合2000年版《中國獸藥典》注射用水項下規(guī)定的水。

  潔凈室(區(qū)):需要對塵粒及微生物含量進行控制的房間(區(qū)域)。其建筑結構、裝備及其使用均具有減少該區(qū)域內污染源的介入、產生和滯留的功能。

  驗證:證明任何程序、生產過程、設備、物料、活動或系統確實能達到預期結果的有文件證明的一系列活動。

  獸藥不良反應:包括所有危及動物健康或生命及導致飼料報酬明顯下降的不良反應;疑為獸藥所致的致畸、致癌、致突變反應;各種類型的過敏反應;疑為獸藥間相互作用所致的不良反應;因獸藥質量或穩(wěn)定性問題引起的不良反應;其他一切意外的不良反應。

  第九十三條不同類別獸藥的生產質量管理特殊要求列入本規(guī)范附錄。

  第九十四條本規(guī)范由農業(yè)部負責解釋。

  第九十五條本規(guī)范自2002年6月19日起施行。原農業(yè)部頒布的《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試行)》(〔1989〕農〔牧〕字第52號)和《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實施細則(試行)》(農牧發(fā)〔1994〕32號)同時廢止。

  附件:   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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