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兩高司法解釋”明確了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提出了要相關罪名的司法認定標準,統(tǒng)一了機關報型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意見,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編織了嚴密的刑事法網,對于進一步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在全社會形成預防和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圍,將發(fā)揮重要作用。
為依法懲治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維護食品藥品市場秩序,積極配合“兩高司法解釋”的貫徹實施,進一步做好食品藥品監(jiān)管工作,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劣食品犯罪行為,現(xiàn)將“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問題的解釋》(全文)和《兩高就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答問》印發(fā)你們,請各單位充分認識“兩高司法解釋”對打擊生產銷售假劣食品犯罪行為的重要意義,緊密結合行政執(zhí)法的實際,認真組織學習,廣泛進行宣傳,并抓好貫徹落實。
附件:1.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云南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