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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舌尖上”的安全|成都金牛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2021-04-20 成都市金牛區(qū)人民法院微信號4850
   4月19日下午,成都金牛區(qū)人民法院通過遠程提訊系統(tǒng)依法公開審理宣判一起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該案由金牛法院院長、二級高級法官張志偉審理。
 
  案情簡介
 
  被告人韋某于2019年開始在成都市金牛區(qū)撫琴西路經(jīng)營“金牛區(qū)某某串串香”餐飲店,被告人汪某某于2019年12月進入該店擔任廚師,負責配置火鍋底料。在該店鋪經(jīng)營期間,被告人韋某為節(jié)約成本,安排汪某某將顧客食用后鍋底廢棄油脂進行回收、熬制,并摻入到火鍋底料中再次銷售給顧客食用,現(xiàn)已查明該店經(jīng)營期間所銷售的含有回收廢棄油脂的鍋底金額在25,835元以上。
 
  法院認為
 
  被告人韋某、汪某某在生產(chǎn)、銷售的鍋底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回收廢棄油脂”,其行為已構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韋某、汪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韋某、汪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對此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并綜合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韋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汪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韋某、汪某某的違法所得25835元,予以追繳沒收??垩涸诎傅牟讳P鋼盆兩個,干料中桶一個,餐廚廢油放置桶一個,湯匙一個,湯料桶三個依法予以沒收。宣判后,被告人韋某、汪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懲處。
 
  法官釋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4條的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將顧客食用后鍋底廢棄油脂進行回收、熬制會產(chǎn)生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摻入到火鍋底料后再次給食客食用會嚴重危害食客身體健康。法官提醒經(jīng)營者要守法經(jīng)營,用心經(jīng)營,承擔社會責任,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同時也提醒廣大群眾要注意甄別,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積極舉報,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規(guī)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第一條 “地溝油”犯罪,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chǎn)、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chǎn)、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
 
  國家對食品安全做出重要強調,確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金牛法院將進一步加大對涉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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