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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陽市首例食品安全領域適用懲罰性賠償公益訴訟案件宣判

   2021-08-30 隆回檢察微信號5870
  2021年8月17日,隆回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李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經(jīng)隆回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其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2600元,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企業(y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責令李某通過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2020年5月,李某通過“拼多多”網(wǎng)購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鈉(俗稱“耐放王”)生產(chǎn)黃豆芽并進行銷售,非法獲利260元,其行為構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時侵犯了不特定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等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該案是由隆回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食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案件,是邵陽市首例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和從業(yè)禁止終身禁業(yè)的判例。下一步,隆回縣人民檢察院將以“最嚴謹?shù)臉藴?、最嚴格的監(jiān)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不斷加大辦案力度,繼續(xù)辦理一批具有典型意義的食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案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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