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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瘦肉精”事件6名被告人被判刑

   2011-12-29 中國食品網(wǎng)中食網(wǎng)4440

    新華網(wǎng)南京12月28日電(記者王駿勇)記者28日從江蘇省高級法院獲悉,引起社會廣泛關(guān)注的南京"瘦肉精"事件又有新進展,張運能等6名屠宰戶因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13日分別被法院判處3年6個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6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于27日生效。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期間,張運能、李業(yè)富、王國慶等6人陸續(xù)進駐南京市建鄴區(qū)興旺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2009年3月,6人與屠宰場簽訂責(zé)任狀,不得調(diào)運喂食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等藥物添加劑的生豬。但其后,6人陸續(xù)違反規(guī)定,自今年初開始,分別通過他人從河南省購買生豬,明知所購生豬含有"瘦肉精"成分,仍在屠宰場進行屠宰、銷售。

    今年3月15日,這一行為被媒體曝光。經(jīng)抽樣檢驗,受檢的134頭生豬中有132頭呈鹽酸克倫特羅陽性。隨后,被告人李業(yè)富等人被南京建鄴警方抓獲。張運能到南京警方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南京市建鄴區(qū)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運能等人明知所購生豬含有鹽酸克倫特羅等有毒、有害成分,仍進行屠宰、銷售,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根據(jù)6名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節(jié),依法判處張運能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判處王國慶有期徒刑3年10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其余4名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5萬元。

    另據(jù)江蘇省高院刑二庭庭長蔡紹剛介紹,目前已查明南京"瘦肉精"案中有多個部門人員涉嫌職務(wù)犯罪,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一旦宣判將及時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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