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陸良縣法院依法審結(jié)了王建喬、武臘仙等29人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刑事案件,判處王建喬、王有才、武臘仙、張坤瓊等29人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至拘役2個月不等,并處罰金280萬元到1萬元不等。
5月27日至29日,陸良縣法院集中公開審理了王建喬、武臘仙等29人生產(chǎn)、銷售病死豬肉案。3天的庭審中,29名被告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法庭查明:2006年至2013年7年間,王建喬、武臘仙等29人通過拾撿、收購病死豬加工囤積販賣,并制作香腸、臘肉、炸肉等食品,銷售到陸良、師宗、曲靖、開遠、大理等多地的菜市場及農(nóng)貿(mào)市場,形成生產(chǎn)銷售鏈,涉案數(shù)額大,影響面廣,其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嚴重食源性疾病,應(yīng)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王建喬、武臘仙夫婦收購病死豬加工販賣銷售147噸,銷售金額137萬余元;王有才、張坤瓊夫婦從農(nóng)戶處收購病死豬銷售7870余公斤,當場查獲死豬肉17050公斤、豬皮1775張、死豬9頭;符文圣、余滿春向王建喬夫婦、王有才夫婦收購病死豬肉37.7噸,在其開設(shè)的開遠市文華食品廠加工成香腸、臘肉出售給竇紅梅等商販,竇紅梅批發(fā)約395公斤該類豬肉加工的香腸在師宗縣農(nóng)貿(mào)市場零售給群眾食用;焦畢明向王建喬收購3.729噸病死豬肉在曲靖、陸良三岔河等菜市場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