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份,王繼一出資注冊成立了青州市益豐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州益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和總經(jīng)理。從2009年到2010年,該公司使用雞鴨等肉制品加工剩余的非食用原料煉制“動物精煉油”,并出售給經(jīng)營糧油生意的王本旺等人共計240噸,銷售金額162萬余元。
2011年3月份,王繼一又與另一公司共同出資成立了青州和實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州和實公司”),由李彬任經(jīng)理,王繼一任副經(jīng)理。公司經(jīng)營期間,李彬、王繼一以同樣的作案手段,加工煉制“動物精煉油”,并出售給王本旺等人共計117噸,銷售金額107萬余元。
2011年至2012年,青州和實公司、王繼一還分別與云南豐瑞公司訂立“動物精煉油”購銷合同,分別將“動物精煉油”219噸、100噸,銷售給云南豐瑞公司用于加工成食用油出售,銷售金額達219萬、84萬余元。
王本旺等人明知“動物精煉油”不能食用,仍多次購買190噸摻入食用油中對外銷售,供人食用。其間,王兆敏、楊秋華參與摻入、轉(zhuǎn)賬結(jié)算、稱重工作;馬建文、康奎等人參與運輸工作。
青州市法院審理認(rèn)為,王繼一、李彬、王本旺等九被告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yīng)予懲處。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王繼一、李彬、王本旺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十年、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20萬元、20萬元;判處王兆敏等被告人七個月至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相應(yīng)數(shù)額的罰金。一審宣判后,王繼一、李彬、王本旺提出上訴,濰坊中院經(jīng)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報記者 馬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