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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暨法院首次對危害食品安全被告人發(fā)出禁止令

   2015-06-02 浙江在線1570
核心提示:浙江在線紹興6月2日訊(通訊員 楊敏兒)為嚴懲生產銷售不符合食用標準的食品類犯罪,近日,諸暨人民法院首次使用緩刑禁止令,禁
     浙江在線紹興6月2日訊(通訊員 楊敏兒)為嚴懲生產銷售不符合食用標準食品類犯罪,近日,諸暨人民法院首次使用緩刑禁止令,禁止商販陳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繼續(xù)從事生產銷售食品等相關活動。

    2011年1月,53歲的陳某在諸暨楓橋農貿市場租了個攤位,開始做雞鴨殺白售賣生意,規(guī)規(guī)矩矩的做了幾個月后,陳某發(fā)現(xiàn)生意并沒有什么起色,每天只能賣出幾只雞鴨,而隔壁攤位的生意卻異常紅火。陳某了解到隔壁老板的拿鴨渠道和自己是一樣的,但殺出來的鴨子賣相卻差異很大。“這其中必有貓膩”,陳某心想定是有什么他不知道的秘方,于是開始四下打探。

    陳某偷偷來到殺鴨工廠,發(fā)現(xiàn)殺鴨師傅都在用一種“黃粉”和“紅粉”的混合劑浸泡殺出來的洋鴨和北京鴨。浸泡后售賣的雞鴨表皮看起來有點黃,但是剖開后內里的肉卻很嫩,顯得飼養(yǎng)的時間比較長,正和顧客的胃口。

    了解“秘方”之后,陳某立即將黃紅兩粉買到租房內,以一比三的比例調和,再放入盛有冷水的糞桶中進行攪拌,等水變黃了,再將活殺好并去毛的鴨放在水中浸泡幾分鐘,取出后再運到農貿市場內以45元一只的價格賣。經這么一捯飭,陳某平均每天能賣出20只洋鴨和10只北京鴨,生意旺了不少。

    陳某以這樣的方式售賣雞鴨,以次充好,至2014年10被諸暨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獲,共賣出含有檸檬黃添加劑的北京鴨和洋鴨共計近兩千余只,銷售所得七萬余元。

    諸暨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陳某明知添加檸檬黃可能對人體造成損害,仍在殺白后的洋鴨、北京鴨中添加檸檬黃,使產品便于銷售,銷售金額達到7萬余元,以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最對其進行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并對其頒發(fā)禁止令。

    新聞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2條第2款規(guī)定:“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禁止令是人民法院為了實現(xiàn)預防犯罪的目的,根據(jù)罪犯的犯罪事實,依法要求罪犯在管制、緩刑考驗期內必須遵守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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