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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簽未標含量誤導消費十倍賠償

   2019-03-03 法制日報9910
核心提示:  2016年12月5日,劉某在天貓某綠色食品旗艦店購買總價為942元的山茶橄欖食用調和油。在收到商品后,劉某發(fā)現(xiàn),這批食用油的外
  2016年12月5日,劉某在天貓某綠色食品旗艦店購買總價為942元的山茶橄欖食用調和油。在收到商品后,劉某發(fā)現(xiàn),這批食用油的外包裝側面標示配料:菜籽油、油茶籽油、橄欖油,但是沒有標示各成分的具體含量。劉某認為,這樣的包裝顯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因與商家協(xié)商無果,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廠家退還貨款并10倍賠償。一審后該案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產品的標簽對產品中含有山茶油、橄欖油進行了特別強調,應認定其屬于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因此涉案產品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guī)定在產品標簽中標示山茶油、橄欖油的添加量或含量。此外,涉案產品屬調和油,油的配比不同,直接影響其營養(yǎng)價值、成本、市場價格,進而易對消費者的購買行為造成誤導,影響消費者的營養(yǎng)均衡攝入,違反了食品安全標準,應當認定其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據此,法院判決涉事廠家退還貨款并對消費者作出10倍賠償。
 
  承辦法官表示,若產品外包裝以圖文設計方式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和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若未標示且因該配料或成分含量的不同,影響消費者營養(yǎng)均衡攝入和購買選擇的,應認定該行為系影響食品安全且誤導消費者的情形,由生產者或經營者退還價款并承擔10倍價款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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