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4日,中國臺灣公布了在預包裝飲料上的咖啡因含量標簽要求。
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案的第17條規(guī)定了在食品上標示的信息。為了響應消費者所要求的飲料的咖啡因含量信息,衛(wèi)生署打算要求預包裝的含咖啡因的飲料在容器或包裝上以明顯的方式,并且字體的寬度和長度應當不小于2毫米,標示咖啡因的含量。
以下是詳細的要求:(1)含有咖啡因的預包裝液體型飲料,無論是哪一種來源的,比例等于或超過20毫克/100毫升的,咖啡因含量的標示方法應當以毫克/100毫升表示;(2)含有咖啡因的預包裝液體型飲料,無論是哪一種來源的,比例低于20毫克/100毫升的,應當標示下列信息:“咖啡因低于20毫克/100毫升”;(3)含有咖啡因的預包裝液體型的咖啡、茶和可可飲料,比例等于或低于2毫克/100毫升的,咖啡因含量的標示可以用“低咖啡因”代替“咖啡因低于20毫克/100毫升”表示;以及(4)以每份餐量售出的粉末型的速溶咖啡制品(包括普通的、2合1的和3合1的咖啡制品),咖啡因含量的標示應當以毫克/份餐量表示。
本強制性法規(guī)應當不適用于任何其它種類的粉末型或干縮型的飲料。